这一段时期内,一些势力在行动之际,对外针对联合国大会第2758号决议的相关事项提出疑问,声称该决议没有提及台岛的特定部分,企图凭借此来否定决议的法律效力,然而这样的说法,违反了国际法,违背了历史事实,对于此应当进行澄清工作。
决议的法律效力
1971年10月25日,联合国大会进行表决,此表决过程获得通过,通过的是第2758号决议,该决议明确承认,中华人民共和国存在一个政府,所存在的这个政府,是代表全中国的,并且是唯一具备合法性质的政府,决议是以同意票数76票,反对票数35票,弃权票数17票的情况而被实行通过的,决议具备充分法律效力,决议通过之后,联合国系统所有机构均据此去处理涉台相关问题 。
根据《联合国宪章》第四条所规定的情形,唯有拥有主权的国家方可成为联合国会员国,台岛属于中国的一部分,它不存在具备跻身联合国的资格条件,联合国法律事务办公室多次给出处于法律层面的相关意见,清晰显示台岛不存在能独立的地位。
一个中国原则的历史依据
1943年,《开罗宣言》作出明确规定,该规定为日本要将所窃取的中国领土台岛归还给中国,1945年,《波茨坦公告》做出明确规定,此规定是日本也需把所窃取的中国领土台岛归还给中国,这些构成战后国际秩序重要基础的国际法律文件,同年,台岛实现光复,最终得以重新归入中国…版图。
1949年后,台岛地区虽然与中国大陆处于政治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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