去年12月的一个早晨,年逾八旬的李老伯乘坐公交车出门。上车就座后约两分钟,开始出现擦汗、喘气现象,随后闭眼靠椅背似休息状。售票员发现异常后多次轻拍其肩膀无反应,立即组织乘客拨打120,司机将车辆驶至约定地点与救护车汇合,全程仅8分钟。遗憾的是,李老伯经抢救无效死亡。
李老伯家属将公交公司诉至法院,认为公交公司未配备必要急救设备,要求赔偿医疗费、丧葬费等损失9万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.5万元。
近日,上海松江法院审结了此案。法院认为,李老伯的死亡系自身健康原因导致,与公交公司的运输行为无因果关系。公交公司已在能力范围内履行了救助义务,不存在违约行为,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,该判决已生效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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